遺產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總額的計算,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動產及不動產,而且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其配偶或各順位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也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然而,並非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全部所做的「一親等」間財產移轉,都必須記入遺產總額,讓我們先來看看下面這個例子。
杜少陵生前擁有某公開發行公司股權260萬股,依股權淨值計算約達8,640萬元。如果他沒有安排適當的股權移轉就去世,遺產稅邊際稅率高達50%。
杜少陵的兩個兒子都在進出口貿易公司任管理職位,所得都很高,完全不須依賴父親的財產。民國94年,兩兄弟分別向父親購買120萬股股權,由於股權交易符合「買賣」規定,又由於資金來源、流程均有憑有據,國稅局依遺贈稅法規定,應能確實證明已支付價款、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以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非由出賣人借款,這樣的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可免課徵贈與稅,於是杜家父子三人間的股權移轉在免課徵贈與稅的情況下順利完成。
一年後,杜少陵重病過世,而過世前的龐大醫療費、看護費竟將一年前出售股票所獲資金全數花完,因此他過世後,繼承人就其剩餘20萬股,按繼承日股權淨值計算淨值997萬元,全數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方面發現杜少陵生前股權有減少現象,營利所得也大幅減少,調閱他兩個兒子財產總歸戶資料後發現股權投資有大額增加,於是請兩位繼承人前來說明。
兩兄弟表示,股權是以自有資金向父親購買,且購買價值不低於每股淨值,因而無顯著不相當代價的情況,故認定為「買賣」。審查人員進而和原贈與稅申報資料互相勾稽覆核,認定繼承人所言屬實,加上被繼承人所售股票價款在其死後已無餘留資金,而根據繼承人申報數核定遺產總額2,242萬元,遺產淨額997萬元,應納稅額126萬2,500元(997萬X20%-73萬1,500)。
這是一個成功將資產移轉給第二代的案例。
不過,很多遺產稅實務上,經常都是上一輩不放心交棒,以至於過世時遺留鉅額遺產、產生龐大稅負。
假設杜少陵生前未出售股權,死亡時保守估計將有遺產總額8,640萬元、淨額7,395萬元、應付稅額2,418萬8,800元(7,395萬X41%-613萬700),較原先增加了2,292萬6,300元。
(本則案例節錄自哈佛人出版社出版《呂旭明會計師教您節稅致富》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