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夫妻因離婚、死亡而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不動產產權(指房屋)行為,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可以免徵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承典、分割、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規定,不同類型的不動產移轉方式,契稅稅率亦有不同,現行稅率分別為契價的2%到6%不等。
財政部表示,取得不動產的方式若非屬以上形式者,依稅法規定即屬免徵契稅的範圍。針對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一方所取得的不動產,財政部認為,並不在契稅規範的買賣、交換、贈與、承典、分割或占有之內。因此明令經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取得的房屋,免徵契稅。
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因素,由一方向另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剩餘差額財產的行為。
財政部指出,就法律關係而言,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性質,並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所有權。
因此,這類案件依法可享免徵契稅優惠,也不須辦理契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