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附近的大馬路拓寬,甲先生的老家被拆了,政府沒有給徵收補償金。那塊地還沒有分割,也還沒有重劃,所以,即使是住宅區,也不得蓋房子。後來,他在大馬路邊搭蓋臨時的房子自住。他的房子就蓋在我們兩人的共有地上。
甲先生在外欠了一屁股債,他的債權人乙,決定拍賣甲自住的房屋。但是那塊地是共有地,又沒有重劃,落得一標沒人要,二標再打八折,也沒人要,等到第三標再打八折時,乙心想,乾脆由自己承受。因為那是大馬路邊的房子,用這種價格買到是很便宜的,而且地點又適合做生意。如果只是拿拍賣的價金,很不划算。
我是那塊地的共有人,甲的房子被拍賣,法院來函通知我有優先購買權。甲出面說,希望由我幫忙買下他的房子,所以我也繳錢了。已經看中那間房子的債權人乙,向法院異議。法院再度來函,這次是說,依相關的解釋函令以及土地法第104條,共有土地者雖可優先購買,但如果這塊地是由甲和我兩人分管,甲在自己分管的那塊地上蓋的房子,我沒有優先購買權。
但我記得,執行的法院在拍賣公告的附記事項中註明過兩點:這件土地拍賣,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外,土地和房屋分別標價、但合併拍賣。我繳出去的錢是把房子和土地一起買下來的啊。
我研究地政多年,對這個狀況很不服氣,我們沒有分管契約,但對方認為口說無憑。後來我想辦法找出證據,說明甲的共有土地持分和他的建物(房子)面積有所不同,他的房子早已經「蓋過頭」,蓋到我的應有部分上了,所以我們並沒有分管土地的事實。後來乙也沒話好說,只好乖乖收下拍賣的錢。
事實上,優先購買權分為二種,債權或物權的優先購買權。所謂債權的優先購買權,指的是像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當共有人要賣掉持分時,其他共有人擁有優先購買權,但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共有人違反規定,沒有去通知其他共有人,就把地賣掉,頂多要求損害賠償,也不能要求購買。
但是物權的優先購買權就不同,例如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的權利,如果違反這條規定沒有通知優先權人,但優先權人又有承買的意願,就可以依法要求購買,不是「損害賠償」賠錢就可以了事。
講起來好像很明確,但實務上出現過千奇百怪的問題,舉例來說:依土地法第104條賣掉土地時,土地上如果有未經保存登記的房屋,就很麻煩,就像我這次的親身經驗。
或者,所有權人先把土地設定抵押,又設定地上權,後來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已經抵押的土地,但因為地上權無人要買,法院就必須把地上權負擔排除後才拍賣,也就是說原來的地上權人要切結,放棄優先承買權,但會是個複雜的程序。
優先購買權是門大學問,應用在不同個案,都需要好好研究,包括相關的事實以及適用什麼法令,才能有個妥當的處理。(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