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云何為『依法不依於人』
眾所周知:『四依法』者,謂依憑正法,則能成就萬行之因,滿足菩提之果也。舉凡有四,即指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四者。至於云何為『依法不依於人』?依《大方等大集經》開示:云何依法不依於人?所謂
(一)人者,攝取人見作者受者;法者,解無人見作者受者。
(二)人者,凡夫善人信行人法行人八人須陀洹人斯陀含人阿那含人阿羅漢人辟支佛人菩薩人,一人出世多所利益多人受樂,憐愍世間生大悲心。於人天中多所餘潤,所謂佛世尊。如是等名佛依世諦為化眾生故作是說。若有攝取如是見者,是謂依人。
(三)如來為化攝人見者故,說依法不依於人。是法性者,不變不易無作非作無住不住一切平等,等亦平等,不平等者亦復平等,無思無緣得正決定,於一切法無別無異,性相無礙猶如虛空,是名法性。
(四)若有依止是法性者,終不復離一相之法,入是門者觀一切法同一法性,是故說言依一切法不依於人。
由此觀之,如是『四者』,即所謂依法不依於人,此為吾等學佛修道者不可不知。何以故?蓋依法者,謂依實相等法,修諸波羅蜜(梵語波羅蜜,華言到彼岸)行,則能具足清淨功德,能至菩提也。不依人者,如《涅槃經》云:魔王尚能假化作佛,況能不作其餘之身。是故雖是凡夫,若所說所行,與實相等法相應,則可依信。雖現佛身相好,若所說所行,違於實相法者,則不應依也。
總而言之,『法』者,道理其物者,皆悉為法也。唯識論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二義解法。自體任持者,謂竹有竹之自體,梅有梅之自體,有形者,有形之自體,無形者,有無形之自體,各保任維持其自體也。軌生物解者,謂如是既各有自體,皆為自體任持之狀,然只限於有體,不能容無體,法者,兼攝無體,該盡一切也。如同《唯識論》曰:「法謂軌持。」《同述記》曰:「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俱舍論光記》曰:「釋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解。」《大乘義章》曰:「法者,外國正音名為達磨,亦名曇無。本是一音,傳之別耳。此翻名法,法義不同。汎釋有二:一自體為法,二者軌則名法。」《唯識述記》曰:「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願與諸仁者共勉之!2013年2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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