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云何名『眾生護法』
眾所周知:『眾生』者,又名有情,即一切有情識的動物。集眾緣所生,名為眾生,又歷眾多生死,名為眾生,十法界中,除佛之外,九界有情,皆名眾生。至於云何名『眾生護法』?茲依《大方等大集經》所開示,分述之如下:
(一) 如來正法實不可說,如來覺知不可說法,如是正法雖不可說而有字句,以字句故可得宣示,如是字句受持讀誦書寫解說,是名護法。
(二) 復有護法,見有受持讀誦書寫解說之者,恭敬供養親近禮拜尊重讚歎,生於師想擁護供給衣服飲食臥具湯藥房舍燈燭,聞其所說稱讚善哉,護其種姓所住宅舍,亦復護其侍使之等,聞惡隱蔽聞善稱揚。若能擁護是持法者,是人即能護佛法僧。
(三) 若有能修空無相願,是人即是護持正法。
(四) 見有誹謗方等經者不與同止,言語談論調伏其罪,是人即是護持正法。
(五) 若有人能修集悲心,無飲食想憐愍眾生,宣說正法是名護法。
(六) 不惜身命受持讀誦書寫解說如是等經,是名護法。
(七) 若有聽法一字一句,往一由旬乃至七步入出息頃,是名護法。
(八) 夫六入者樂求境界,若能遮止是名護法。
(九) 眼識於色是名非法,若能遠離是名護法,乃至意識於法亦復如是。
(十) 若見眼空見已不觀於色不著於識,是名為法。若能真實知如是法,是名護法。
(十一) 若見意空,見已不觀於法,不著於識是名為法。若能真實知如是法,是名護法。
(十二) 若法能生法,於是法中不求不取,心不貪著,是名護法。
(十三) 若有見法能生邪見,於是見中不求不取心不貪著,是名護法。
(十四) 若有無明不能淨心,於是垢中不求不取心不貪著,是名護法。
由此觀之,如是『十四者』,即所謂眾生護法,此為吾等學佛修道者不可不知。何以故?蓋『護法』者,護持自己所得之善法也。又擁護佛之正法也。如同《俱舍論》曰:「護法者,謂於所得善自防護。」《無量壽經》曰:「嚴護法城。」佛菩薩覺世濟人之道,無大有力者護之,則道將滅。故上自梵天帝釋八部鬼神,下至人世帝王及諸檀越,皆保護佛法之人,稱之曰護法。
總而言之,眾生有多義:(一)眾人共生之義。如同《法華文句》曰:「中阿含十二云:劫初光音天,下生世間,無男女尊卑眾共生世,故言眾生。此據最初也。」(二)眾多之法,假和合而生,故名眾生。如同《法鼓經》曰:「萬法和合施設,名為眾生。」《注維摩經》曰:「生曰:眾生者眾事會而生,以名宰一之主也。」《大乘義章》曰:「依於五陰和合而生,故名眾生。」《大經慧苑疏》曰:「眾法成生,亦名眾生。」《法華文句》曰:「若攬眾陰而有,假名眾生。此據一期受報也。」(三)經眾多之生死,故名眾生。不曰眾死者,以有生者必有死,有死者必有生故也。如同《般若燈論》曰:「有情者數數生,故名眾生。」《大乘義章》曰:「多生相續,名曰眾生。」《法華文句》曰:「若言處處受生,故名眾生者。此據業力五道流轉也。」《俱舍光記》曰:「受眾多生死,故名眾生。夫生必死,言生可以攝死,故言眾生。死不必生,如入涅槃,故不言眾死。」願與諸仁者共勉之!!2012年12月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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