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農地的地主留意了!土地若非整塊供農業使用,未來不可主張適用農地免課遺產稅,地主必須在生前完成土地分割,若由繼承人事後申請分割,國稅局將不予承認,追補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在94年10月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未列報遺產土地屬於農業用地。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後,甲君在95年8月才向國稅局表示,遺產中有一筆位在北投、面積300餘坪的土地,有一半面積是作農業使用,主張農業用地應免徵遺產稅,但甲君並未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國稅局否准申請。
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並提供現場照片,主張國稅局應依職權實地調查,不可單憑「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唯一認定依據,國稅局仍將復查駁回。
甲君提起訴願,並於訴願程序中,將該筆遺產土地分割為兩筆,其中一塊土地於97年11月10日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最後仍經財政部訴願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支持台北市國稅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核定遺產中的土地是否適用農地免稅,應以甲君父親死亡時,該土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準,而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申請免徵遺產稅的要件,雖然甲君提供97年11月10日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只能證明分割後土地確實是農業使用,不能代表遺產就是農地,因此駁回甲君的訴訟。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強調,因為遺產稅的核課,是以死亡當時的使用價值認定,所以一塊土地若部分為農地使用,必須在地主生前就向地方政府申請完成分割,事後才申請土地分割,即使確為農地使用,還是要課遺產稅。
資料來源:【2009/09/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