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法規定,將農地贈與給二親等親屬並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五年,可免課遺產及贈與稅。日前有民眾為減少遺產稅負擔,將農地出售給哥哥的兒子,又無實際的資金交易,因贈與姪子並非免稅對象,仍被核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被繼承人某甲無配偶及子女,將其名下農業用地以買賣的名義,移轉給哥哥的兒子某乙,在完成過戶手續後不久,某甲即不幸去世。南區國稅局查核某甲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他生前移轉三筆農業用地給某乙,土地公告現值約3,500萬元,但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並未申報某甲有任何金融機構存款或現金。經國稅局函詢某乙,某乙主張因為與某甲為三親等關係,土地移轉不需要支付價款,就可以完成過戶手續,國稅局因此核定被繼承人某甲無償移轉土地給某乙,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強調,農業用地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然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若贈與對象不是前述繼承人,還是必須課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指出,雖然農地贈與給二親等親屬不用課贈與稅,但須符合五年內不可再移轉給他人的限制,否則仍會被追討贈與稅。因此即使某甲生前將農地送給哥哥,符合法令規定的免稅條件,但哥哥也必須持續農作,五年之後才可以轉送給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