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提醒,將農地贈送給二親等內的親屬,雖可免課贈與稅,但應審慎評估受贈人在往後五年內,是否可繼續作農業使用,即使農地是因拍賣而在五年內移轉所有權,贈與人仍將被追討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農地給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人,雖然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查獲受贈人未在受贈後五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經通知其限期恢復農業使用,卻逾期未辦理者,縱使農地是被法院拍賣,國稅局認為仍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予以補稅,最高行政法院也認同。
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甲君將名下三筆公告現值總額2,900 萬餘元的農地,贈送給弟弟乙君,但這三筆農地在受贈後五年內,遭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給他人,並未由乙君繼續作農業使用。南區國稅局查獲後,通知乙君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辦理,南區國稅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700萬餘元。甲君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最後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強制執行法所為的拍賣,仍可視為買賣的一種,債務人即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只是由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擔任出賣人的角色。以甲君的贈與稅案件為例,因受贈農地是在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給拍定人,雖然農地所有權是因拍賣而移轉,實質上和一般買賣並無不同。乙君既然將農地拍賣出去,當然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與受贈農地五年內必須繼續耕種的規定不符,因此法院同意國稅局可依法向甲君追繳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