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與貧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享免稅。財政部指出,符合縣市政府列冊照顧的低收入戶與貧戶,如擁有自有房屋,可檢具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由於目前國內低收入戶證明屬於逐年核發,財政部強調,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低收入戶與貧戶,也必須年年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財政部指出,符合申請資格者,如要申請免徵97年自用房屋房屋稅,必須一次檢附兩個年度,即96及97年度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只有單一年度證明,恐無法申請免稅。
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明令,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免徵房屋稅。財政部表示,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的經濟壓力,縣市政府列冊的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擁有的自有房屋,亦可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縣市政府列冊的貧民及低收入戶所居住之房屋,只要是本身所有,可以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2008-02-21/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